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 人
第三条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
第四条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八条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它认定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它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