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请假制度_高校请假制度规定 高校请假制度篇 1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24]2 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事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 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 2 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内(含 20 天)或连续事假在10 天以内(含 10 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 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 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或连续事假超过 10 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 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 病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 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