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