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同盛投资集团、外高桥集团、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 O 一 O 年五月七日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一) 航运、物流、航运服务1、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水路运输、保税仓储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50%补贴。2、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集装箱水水中转、二次拼箱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在洋山保税港区中转、集拼的箱量给予专项扶持。3、对在洋山保税港区新引进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50%补贴;对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办公的,可给予专项扶持。4、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其营运、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5、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运输、快件、保税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50%补贴。6、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货运代理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50%补贴。7、对新引进从事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的企业,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并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给予专项扶持;对以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项目而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8、对新引进的综合服务类物流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50%补贴。9、对新引进的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 30%补贴。10、对为大宗产品期货交割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11、对物流类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