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新区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 单位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第七条 本局和下属各单位应当安排资金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保证设施、设备本质安全。第八条 单位职工和学校学生有依法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工作义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且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第十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是本局对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三条 本局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局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是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政府对安全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协调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安全工作办公室”或“局安全办”)是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局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局安全办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安全工作中的缺陷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配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