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4〕1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进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2 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开展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附件 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同时,就推举试点城市提出如下要求:一、候选城市基本条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要求,在设区的地市中遴选推举:(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进展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部门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够为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建设制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市域卫生健康工作具有较好基础。城市规模适宜,市域内有较强实力的牵头医院和康复、护理等其他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充足、进展较为均衡,布局较为合理,有“分区包段”的地缘、资源基础。(三)具有工作基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4〕28 号)要求,制定了本市医联体建设规划,启动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工作具有试点工作基础。二、推举程序(一)市级自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比候选城市基本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形成候选城市推举材料(见附件 2),分别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二)省级推举。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根据推举意向顺序填报《候选城市推举表》(附件 3),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份推举设区的地市不少于总地市数的 50%;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个直辖市可推举市区纳入试点。(三)确定项目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根据医疗资源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因素,结合地方意愿进行统筹规划,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推举工作要求(一)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做好试点城市推举工作,仔细审核报送材料,确保真实、有效。(二)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候选城市有关材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汇总,于 2024 年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