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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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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监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讨论上〕 邱永红 随着新“两法〞的公布施行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根本完成我国资本快速进入全流通时代 。在新的和法制环境下上监将面临新的复杂形势也将碰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对此笔者选取了其中几个疑难法律问题进展了仔细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一、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的理问题 ( 一) 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能否用于质押的法律分析 ?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人民发布的 ? 适用< 担保法>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 公?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见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用于质押但属于 ? 公? 规定的限制转让限内的股票那么不得用于质押。此外发布的 ? 上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 ? 第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限内不得用于质押〞。该条规定也明确表达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用来质押在法律限制转让限内的股票不得用于质押〞的法律原理。 新修订的? 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的转让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应当向申报所持有的本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所持本股份自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鉴于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股份自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其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在上述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股份不得用于质押。此外由于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在任职间每年可转让不超过其所持有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因此在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的任职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可将其已解除限售的上述额度范围内的股份用于质押其他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那么不得用于质押。 ( 二) 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能否参加涉及本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分析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理? 第十四条规定“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限且不得展〞。 ? 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施行细那么 ?第2.13 条规定“会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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