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 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那么为动产)否那么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那么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获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金、赔偿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