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一、概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工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此类事故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简称规定
日本、美国称工伤事故、生产事故,有的国家称为工业事故、职业事故、工作损害、人身损害事故
中国称为工伤事故或生产事故
这类事故由劳动安全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和查处
为了统计分析讨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致因,以便实行预防和消除事故发生的对策,我国有关法规从劳动安全工作的角度,将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划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这里并不涉及劳动保险问题,职工伤亡是否按因工或非因工伤亡享受其劳动保险待遇,要根据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有以下几类: 1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临时丧失的损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损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损害
根据原劳动部 1960 年 5 月 23 日(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