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非常重视土地理立法从至今土地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的土地理立法-1952 年〕 这一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 年 6 月 28 日人民会第八次通过了
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改造时的土地立法 1953 年-1957 年〕 这一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建立征用土地制度
1953 年 11 月 5 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
政务院建立征用土地
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政建立及其他经济、文化建立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 年公布施行了
规定根据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消费资料所有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 年 11 月 9 日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农业消费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消费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 年 6 月 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示范章程
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消费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探究时的土地立法年-1977 年〕 这一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稳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建立征用土地制度
1957 年 10 月 18 日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
建立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