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雨季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 9 月 31日
特别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值班分工按调度中心值班表执行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矿外出
需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 24 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
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条 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0 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含)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