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协议
TRIPS 协议〕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那么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用语、详细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立法体例 制度完善 地理标志是 TRIPS 协议提出应予保护的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之后的又一商业标记我国新修订的
中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并没建立完好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内涵、申请与确定理形式及保护等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对依现行商标法合法有效的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在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的会谈中结合中国的详细国情提出我们的立场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简析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体例
新增加的 6 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但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的标志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地理标志的规定其内容充分考虑了 TRIPS 协议第 22 条的精
但必须明确的是
第 3 条第 3“款中的 原产地〞与 6 条第 2 款乃至
第 6“条中所讲的 地理标志〞是否为一个概念
从保护地理标志国际公约来看其用语也是不尽一致注:详见
条第 2〕项、
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条第 1〕项、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