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厂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能源集团的改革、进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集团及各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厂务公开,是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群众广泛参加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能源集团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进展稳定相结合,在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真实、准确、严肃和及时的同时,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三)坚持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根据规定的内容、程序、范围和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四)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时间和形式,使厂务公开工作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企业进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对厂务公开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工作,仔细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履行好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同级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企业行政是厂务公开的主体。要将厂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面、主动、真实、及时提供公开所需的资料。坚持将厂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为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工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运作部门。各级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仔细做好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工作,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