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工伤 ,也称 职业损害 、 工作损害 ,世界各国的用词不尽相同。比较法律规范的是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说法,即 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 年第 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当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将 伤亡事”“故 定义为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因此,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意外损害,它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的情形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归纳起来,认定工伤的主要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其中 工作原因 是一个核心要件。也就是说,引起损害的原因必须和工作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认定是第一道 大门 。职工受伤,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必须经过工伤认定这一“”道 大门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引起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和工作毫无关系,有的貌似和工作有关系(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私事口角发生争斗打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首先经过工伤认定进行认真甄别,才能去伪存真,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非因工受伤者钻工伤保险的 空子 ,侵蚀工伤“保险基金。从一定意义上说,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 准入门”槛 。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工作环节。职工受伤,必须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