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客观与公正,法律规范消防设计审核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检查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根据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资料审查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
(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
1、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
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3、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4、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