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用现状及对策结合《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整理通知》的要求,分析了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概念、保证范围、提供和归还、预约比例等方面存在的模糊和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具体工程实践提供参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发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有关规定的模糊、矛盾以及在实践中不能实行等因素,品质保证金“”的 异化 倾向逐渐明显,客观承诺、加剧建筑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建筑业的变革升级。结合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具体工程实践提供参考。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现状1.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容易混淆根据保证金的一般含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前承包人交给发包人的资金应该用于保证承包证明书发行前的工程质量。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类似,按事先约定在交易前提交。根据 2024 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 2 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对应的工程款中预约,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24-0201)定义质量保证金按约定由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于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形式以保证书、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或其他方式,原则上从相应的工程进度费用中逐步保留。1.2 质量缺陷责任难以定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对于一般工程中的允许偏差项目,20%以下的抽样点的质量有时会低于检验标准。但发包人总是以这 20%的容许质量偏差为借口主张承包人义务修理。《暂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表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是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责任,但发包人利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动性,不可避开地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纳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范围。此外,形成质量缺陷的因素很多,很多因素共同引起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市场没有权威的质量缺陷责任鉴定机制,质量缺陷责任越来越难定义。1.3 质量保证金的提供和归还问题《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要求质量保证金从进度金逐步保留,相当一部分保证金的归还期限超过了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90d 后自动进入,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延长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