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正义与理性双重价值塑造下的正当法律程序 摘要:源于人类社会交往的正当法律程序对西方宪政开展乃至整个人类的法律开展有着不可无视的作用是保证、实现法治、推动文明的重要动力因素
为世人热衷关注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正义价值与理性价值的结合体是正义价值与理性价值的双重塑造
现今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日益深化民心能将正义与理性发挥极致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必成为法治建立道路上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正确、理智地研习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内涵必定对当前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益对人类争取的事业有助
1 中外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 虽然人们很早就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但当时更大程度上是将必须的法律程序当作制约王权的一种形式工具即程序工具
后来又演化为保障实体权利的繁琐仪式并未真正地去重视蕴藏于程序之中的价值
或者说人们并未将程序与实体视为是对等并列的两大法学范畴
这一状态直到 20 世纪中后叶才得到改变
1971 年罗尔斯出版了其划时代的巨著
开场关注程序的价值其后的罗纳德·德沃金也对程序的道德价值进展证
中提出了经典的正义两原那么这摒弃了功利只关注结果正义的方式真正找到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法宝
认为“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是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在纯粹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假设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它们可能会是一些样的结果
〞完善的程序正义必须符合“首先对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的一个脱离随后要进展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
其次设计一种保证到达预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
〞德沃金认为应当通过程序设计减少法律施行中的“道德本钱〞人们应享有程序权利以减少被不公正对待的可能
萨默斯在总结了以往的程序价值理后于1974 年发表
对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问题的评价与改良一“程序价值〞的陈辩
的文第一次明确提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