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 彭勃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上被害人不具有与被告人和公诉人同等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其法定诉讼权利也非常有限
长以来被害人只是被作为““案件知〞或 诉讼参考人〞发挥提供案件线索或为搜集犯罪证据提供帮助的作用
因此在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难以见到被害人主动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影响诉讼结果的情况甚至连被害人理解案件内容和处理情况的知情权都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刑事立法上的被害人保护规定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追诉的理根底上构建的其内容是由“专门主动承当追究犯罪的责任 个人追诉私诉〕〞不是被制止就是受到很大限制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根本上是围绕着作为诉讼客体的追诉对象犯罪人展开的被害人的角色那么变得模糊虚无丧失了的诉讼品行而被公诉所取代
然而作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对象保障被害人在刑事中的利益和有利于表达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目的和价值进步公众对刑事的信任度
在欧美诸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改善与强化“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改革有学者评价这种改革为 被害人在刑事制度上的权利回归〞
受其影响在公众对被害人法律权利的保护问题日益关怀学术界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反映被害人意愿的呼声此起彼伏
进入 21 世纪的立法和实务界开场有所动作
2000 年5 月国会通过了
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部修改法案
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等保护的刑事程序附随措施法案
被害人保护法
这两部法律仍然成认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只是增设了一些改善其法律处境的措施
笔者认为目前在法上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介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属于准诉讼参加人较之旧法其权利保障的力度得到了增强
在笔者看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包括四个层面:1〕被害人的知情权;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