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集体合同 日立集体合同1987年10月15日〕日立下称〕成 认日立工会下称工会〕为唯一的工会组织。 与工会尊重各自的根 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2.从事 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方案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方案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一样职务的人 员。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指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7.负责警卫 部门的主任及组长。8.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原那么上给予辞退。但辞退将对企业带 来不便时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制定就业规那么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那么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不制定与本 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与工会、工 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 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 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展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的尽 量不给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除以下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以得到 谅解:1.工厂工会和工厂申诉受理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 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2.会谈及专门会谈出席 会及专门会。3.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 及其专门出席审议会及专门会。4.执行出席执行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6.工厂会及其专门出席工厂会 及其专门会。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 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分开工作时 应事先按规定的书通过所属上级向申报。第八条允许工会 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 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那么外按以下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2.不支付交通津贴。3.可与其他 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4.不负担各种社会 及养老年金中雇主应负担的费但如有申请可为其交纳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那么方面除因不从事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 其余与会员一样。6.在专职从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