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GF—2000—0202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立部工商行政理二 ○ ○ ○ 年 二 月第一部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 房地产理 与监理人 ** 建立监理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西塞山区马家咀廉租住房工程地点:** 西塞山区马家咀工程规模:6000㎡框架六层三栋总 投 资:734.1885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制定 ①监理书或中标书; ②本合同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2024 年 11 月 28 日开场施行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黄石大道 820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 银行:交行芜湖路支行 : :435000 : :0714-6226277、6256198本合同签订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第二部 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