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也曾在和律师事务所讲过。鉴于法律科学的有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络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络法律的制定。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侧重民法。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讨论课题。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亲的"五性":社会性、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单读者难窥"全豹"。因此利用春节假对讲稿进展整理、补充形成"定稿" 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对象。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理;行政法行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了讨论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 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理是检验真理的。但所谓理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理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的几代人长时〔数十年上百年〕的理。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讨论者身在讨论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日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三〕学习法律要求"考虑、推断"。""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考虑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记硬背。"考虑"指不盲目信任由自己进展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考虑":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可以自圆其说。其次要"考虑":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师承有联络?还要"考虑":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 〔解释〕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等等。例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存在肯定与否认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甚至同一学者也一会持肯定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