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思考1 水改后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成果通过全面细致地对整个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排查工程隐患,增强了安全性,更好的发挥效益,改善了整个水利工程的状况。2 当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隐患2.1 维修养护工作人员的管理运行由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人员并没有专门的培育机制,大多是由从原来的管理单位中具有事业编制的职工兼职。而在测算维修养护经费时候,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并不能列入其中,导致兼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这种无偿服务机制下大幅度下降。同时,维修设备仪器和交通工具的缺乏导致了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技术水平落后,导致整个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对相关机构的企业资质的确定和资产界定也是制约维修养护工作的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2.2 维修养护经费的缺乏与滞后尽管对维修养护经费经过了合理测算,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益性任务经费及时下拨,但是总体来说,对维修养护工作经费的下拨并不能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而且支付水平往往低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中测算的经费总额。更多的费用使用在了相对重要的水利设施上,通常仅仅满足日常维修支出,导致在偏远地区和以年为单位的大型修护工作并不能进行。同时,下拨的维修养护工作经费,在工程维修养护高峰期秋季之后,往往不能及时用来支付维修养护合同,甚至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维修养护材料的购置费和维修养护设备机械的使用费都不能得到及时的支付,严重影响了整个维修养护工作的开展。2.3 质量监督监理费用低,控制手段落后由于大多数的工程养护项目并不是一地一时能完成的,尤其对控导工程和水闸工程等的维修养护需要多种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在进行监督监理的时候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但是根据现在的定额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费用标准,每一个单位工作面或者单位时间确定的工程费用较低,无法完成对专业人员的聘请。在缺失了这些专业监理公司的介入和监督的情况下,整个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缺乏足够的质量控制手段,影响了整个水利工程的运营质量。2.4 缺乏法律规范合理的分包管理由于相关维修养护机构的人手和实力的不足,将部分维修养护任务有偿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一状况,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分包管理制度法律规范,对于选择分包企业的要求不明确,合同签订和管理不够完善法律规范,审批核查程序也没有足够明确的流程与要求,因此,在由分包企业进行施工时难免出现工程质量得不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