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债务承当相关法律问题 一、 合伙企业债务承当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特别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当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当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当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讯理中假如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当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那么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当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进步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本钱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当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讯理中应考虑合伙人承当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当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阐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当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讯理中按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当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详细的规定。假如以清算为来界定“不能清偿〞那么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假如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归还债务为“不能清偿〞那么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那么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人民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