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Z+ Z) n+ A6 @' N8 a注意:☆表示是重点记忆的法条○表示与其他法律有关联是考察的重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o, p
: t/ H6 B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亲联络的法律
○第三条 〔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第 4 条〕5 o1 j5 I Y0 r# T5 s7 u
b# O○第四条 〔法律躲避〕 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迫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迫性规定
〔相关法条: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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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 i○第五条 〔公共秩序保存〕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法律
☆第六条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选择〕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施行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亲联络区域的法律
〔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6 条不一致
92 条现已失效〕○第七条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
95 条〕☆第八条 〔识别〕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
○第九条 〔制止反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