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临时放假是指企业受内、外部环境影响,集团公司机关或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放假休息
临时放假可分为间歇式临时放假和连续性临时放假,具体放假方式、范围及期限由各单位自主决定
第三条 各单位在确定临时放假后,必须提前通知相关科区(班、组),通知内容须包含放假的起止日期、放假的岗位人员等内容
第四条 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放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月工资标准按其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扣除三险一金后井下岗位不低于 1000 元、地面岗位不低于 800 元,不足部分单位予以补齐
放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月工资标准按扣除三险一金后井下岗位 1000 元、地面岗位 800 元执行
放假第五个月起,月工资标准按 1185 元/月执行
年薪制人员放假期间不享受年薪
第五条 单位因临时放假节余的工资可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集团公司不予核减
第六条 临时放假期间,单位应优先安排放假人员年休,年休期间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七条 临时放假期满,职工复工前,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放假人员进行返岗培训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放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来自:淮南矿业集团网内容总结(1)淮南矿业集团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2)淮南矿业集团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3)放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月工资标准按扣除三险一金后井下岗位 1000 元、地面岗位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