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律师: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当 关键词: 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认其效力原有解释缺乏法律根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局部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
因此在责任承当上利息的性质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待解释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尺度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互相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人其他组织互相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承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间内归还一样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誉社、信托、金融租赁、、、、财务等
(二)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 根据
第 61“条的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规定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表达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
[1]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加签订协议
后者的表现方式那么比拟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
联营形式的借贷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工程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视资金使用情况不参加详细经营活动不经营工程盈亏出资方均按收回本息或按收取固定利润
这种出资人不承当亏损的保底条款被人民的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
[2]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