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
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
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 3
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4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
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5
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 6
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 7
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实行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纳挖掏等方法; 8
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 9
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2、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3、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