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控制矿井客观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提高我矿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就是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我矿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为三级,即重大隐患、重点隐患和一般隐患。(一)、重大隐患。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 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中具体分解细化的 66 条隐患内容。主要包括: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实行措施继续作业的;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1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1、矿井风量不足的;1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1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19、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装备、仪器的;20、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21、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2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23、超层越界开采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