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激情》读书笔记 导论 公民身份、推断与激情政治 无论如何,作为公民,我们与法律的关系不应当是一种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应当体现出批判性的参加和健全的推断。事实上,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我们负有一种政治义务,去评判法律并抵制或革新那些确实侵犯自由或妨害正义的法律。如何评判呢?政治哲学要求运用理性能力,并要求排除情感干扰,这是理性与情感二分法的表现,根据这种观念,情感意味着偏倚性。 然而,这是根本错误的,情感对于推断是不可或缺的。残忍、褊狭以及破坏性的生气确实相当危险。然而为了之对抗,我们不能转向一种完全抛弃情感性意识方式的理性,因为至少在实践慎思与决策制定的时候,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可资利用的能力。与其超越情感,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将其文明化。我们需要识别出能够使得情感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服务于无偏倚性的原则性标准与公共实践本书试图表明,不偏不倚的协商既有推理,也有感受,而通往正义之路被公民的激情之光照亮了。 第一章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理论中的正义与激情 罗尔斯的理论是义务论的,因为在罗尔斯那里,正当(right)不是善(good)的最大化(这是功利主义的看法,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恰恰是反功利主义的),正当是优先于善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打算把社会成员中理性利益的满足最大化。不过,罗尔斯也认为有些基本善是独立于正当的,这种基本善植根于“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与理性地追求生活计划的能力。除此之外,罗尔斯原初状态中各方的理性存在于致力于满足特定目的的工具理性之中,这种特定目的一定包含着善的观念,无论善观念被狭义地解释为个人利益,抑或宽泛地解释为个人信念或调节一个人生活计划的价值观。这表明,罗尔斯的理论中包含着对善的关切——这是一种情感,持有一种善观念因此就是对其怀有情感性的眷顾,或有实现它的欲望。这也就意味着罗尔斯的理性结构中包含了情感关切或欲望。事实上,没有情感,只有纯粹的理性,“纯然合乎情理的行动者将会没有任何他们试图通过公平合作予以促进的自己的目的”结果就不可能达成关于正义的任何结论。与我们的关切没有任何关联的原则不是我们能够授之以权威性约束力的原则,因为它们对我们来讲绝不可能是合乎理性的。原初状态中各方的理性因此说明了如下事实:关于正义的实践推理虽然从理想角度看是不偏不倚的,但却是由情感所激发的,而非超然的。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感是一种“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根据他人也能公开接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