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人因被申诉人某某故意损害一案,不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25)88 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25)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5 年 4 月 10 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后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25)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
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诉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 年 8 月 8 日,申诉人与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导致申诉人因外伤致头顶部、面部裂创,瘢痕累计长度达 282
5px,左侧第 7-10 肋骨骨折,右侧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5 年 8 月 13 日,被申诉人被余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5 年 9 月 19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5 年 9 月 18 日被取保候审
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遗憾的是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被申诉人决定不予起诉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加害申诉人导致轻伤二级,在没有取得申诉人的谅解以及没有对申诉人的损害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对被申诉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相应的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损害罪1
构成故意损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损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 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