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一)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动素养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根据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用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用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用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用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用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别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用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
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