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份完整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不然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就是我根据我国仲裁法第 16 条的规定,收集的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1】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开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