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1】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 xx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 存 在 冲 突 , 不 构 成 对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 微 山 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 “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推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推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推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微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 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 到 “ 微 山 湖 人 家 ” 时 , 根 本 不 会 将 其 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