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通用版合同许 XX:__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 被许 XX: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许 XX)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被许 XX)。 _________(被许 XX)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许 XX)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许 XX)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同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____(许 XX)使用,且________(被许XX)有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 1 条 许 XX 本合同许XX 是________(许 XX)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许 XX)本身,以及向________(许 XX)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许 XX)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 2 条 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 XX 在中华人民共和 XX 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 3 条 许可 3.1 许 XX 答应被许 XX 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 被许 XX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 XX 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 XX 同意,许 XX 不得答应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 4 条 期限 4.1 被许 XX 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 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 5 条 费用 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 XX 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 XX 须于每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许 XX 支付该年度许 XX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 XX 不需向许 XX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