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盟 合 同 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第一条 加盟公司享有权利:1. 家政公司经营技术: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家政服务连锁店经营。具有统一性与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连锁管理方式、网络技术、管理软件、服务流程与培训教材及有关运营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3. 公司形象:加盟公司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1. 本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公司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公司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加盟公司的经营由加盟公司自定,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公司自行推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1. 总部承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司商标。第四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公司只能根据本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 2. 加盟公司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⑵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公司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⑶ 加盟公司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五条 追加建店 1. 加盟公司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加盟公司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加盟公司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元人民币。第六条 指导经营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公司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公司传授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派一到两名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家政公司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公司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