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方法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开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学生素养教育,根据教育部、民政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应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效劳学院、效劳青年和效劳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开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宽阔同学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 R 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讨论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讨论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详见《R 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七条 为鼓舞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开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那么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八条 禁止成立如 同乡会 、 老乡会 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填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年工作方案、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印章。学生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