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 的规定执行。3.0.4 电梯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0.5 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 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3.0.6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3.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表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3.0.8 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 B 表 B.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验收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2 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3.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3 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