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25〕2 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法律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请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仔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法律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煤炭经营市场健康进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法律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进展,保障社会经济进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第 25 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少环节、保障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六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七条 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煤炭零售企业注册资金 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