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航道管理办法港区航道管理办法港区航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港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 xx 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港港区内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xx 港港区是指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xx 港总体规划等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xx 港务局是 xx 港港区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港区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xx 港港区航道规划应当符合 xx 港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在 xx 港港区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技术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xx 港务局应当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维护,定期进行航道疏浚,保证航道畅通
第七条 在 xx 港港区水域(以下简称港区水域)范围内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符合 xx 港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涉及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经 xx 港务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在港区水域从事下列施工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经 xx 港务局审批同意:(一)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但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采掘、爆破等活动;(三)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九条申请在港区水域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向 xx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各一份,压滤机滤布厂家复印件);(三)有关图纸资料(一式四份):1
所在河段水下地形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