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 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阅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拓展阅读: 劳动仲裁流程【2】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根据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根据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