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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悔过书 我是 1994 年 4 月由南京 513 厂委派往其与瑞典的奥托立夫公司合资(1990 年合资成立)-南京宏光奥托立夫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代表中方)的
当时外方也委派其亚洲区总裁麦克马斯物先生担任南京宏奥公司的总经理(代表外方),而他在任职期间基本上是 1-2 个月或更长一点时间才来 1-2 天,所以,宏奥公司的日常工作基本上是由我主持,至 1997 年下半年外方委派一名驻总经理为止
外方常任总经理是任职二年即轮换,因此在 20XX 年底至 20XX 年的新的外方总经理来上任这前仍然是由我主持宏奥公司的日常工作的
大约是在 20XX 年至 20XX 年前后,公司的部分经理及部分员工,多次在正式非正式场合提意见,即在宏奥公司后成立的且效益远远不如我们的奥托立夫长春、上海等合资公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要比我们南京宏奥公司要高得多,我们就此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公司的职能部门、公司财务办公室的经理和相关人员商量怎么办
因为公司的效益很好,每年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同意提留的奖金福利基金是比较多的,且当时几乎百分之百的正式员工是从母厂-513 厂借调过来的
他们的养老保险等福利均保留在 513 厂
因此也无法享受到宏奥公司的高效益带来的好福利等等
而直接从公司奖金福利基金中给员工发钱过多财务认为是不合适的
后来,由于保险公司多次上门推销,听他们说,为员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投商业保险是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
而且是可以返还的,这样既可以为员工谋福利,又可以合理避开一些个人所得税等等
因此在和财务部经理陈淑琴,及会计肖艳和办公室主任李玮珺商讨后,我们同意适当从奖金福利基金中提取少量为员工办理合适的可返还的保险险种,并且当时拟定了几条简单的说明规定放在财务部作为依据
我记得大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