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XX 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县贯彻执行 XX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 政发〔2025〕X 号)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绩效,法律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根据《XX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 XX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拦标)价、决(结)算价、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以及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超过 50%的建设项目; 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 3 家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专业机构,获得 XX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资格,由县财政局负责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3 年,即 2025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
第六条受聘中介机构重点对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项目决(结)算价、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进行审核; 对投资额在 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项目预算(拦标)价进行审核
项目投资额以项目送审金额作为界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审核严格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