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错误赔偿问题探析房地产登记错误赔偿问题探析 摘 要 房地产登记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房地产登记错误中的侵权类型相较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传统行政侵权更加复杂,须借鉴《侵权责任法》从学理上进行分类。房地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应实行以违法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混合侵权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濮云涛,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2025 级法学专业学生,讨论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63-03 一、引言 房地产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者的论述,可以将其定义为: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相关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确认和公示房地产权利的行为。房地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是物权公示公信效力的彰显;宏观层面,对政府部门管理并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的审查原则未能明确,在承担大量的登记任务时难免出现错误。由于房地产价值较大,登记错误可能使当事人损失巨大,确定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性质、侵权类型是正确救济房地产登记错误的前提。 二、房地产登记行为的性质 只有确定了房地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使权利救济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民事行为说,认为房地产登记是民事行为;(2)行政行为说,认为房地产登记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3)双重性质说,认为房地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另外,还有司法程序说、证明行为说等观点。各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房地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并从行政行为的内涵角度进行解析,理由如下: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登记机构运用房地产管理权力,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学说,主要有行政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无论采纳何种学说,房地产登记行为都具备以上三种学说的核心特征: 1.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我国是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学者建议将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出发,登记机构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这是基于房地产登记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这一重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