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讨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讨论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充分履行职能,促进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备,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来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定位错误,代行职责,不然就容易越俎代庖”[1]。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不是参加到具体的矫正措施中代替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矫正,而是应当严守“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原则,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者,而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实践中,对社区矫正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比较明显,甚至参加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去。假如检察机关不能转换自己的角色身份,就会丧失法律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并且可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或者又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窘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涉及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也涉及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维护,假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同样会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矫正人员的改造,这就需要一个客观中立的监督者来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做好监督者,要做到“两个正确认识”。一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而是监督执行者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各相关部门更好地协调以完成社区矫正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二要正确认识配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监督各执法环节的工作情况,保障社区矫正活动顺利开展,也就是说做好监督工作就是对社区矫正最大的配合。 二、检察监督的对象问题 (一)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不同,前者是建立在目的刑论和刑罚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上,具有明显的双重属性,即不仅具有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强制属性,还具有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的社会工作属性,这两种属性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监外执行强调的只是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其中帮困扶助是类似福利性质的措施,但它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相辅相成。没有帮困扶助之落实,社区矫正只是单纯的思想教育,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2]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的认识比较深化,但是对其社会工作属性的认识相对薄弱。因此,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对社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