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案例 1】1999 年 1 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局部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2〕甲、乙、丙、丁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当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1999 年 4 月单独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A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B 公司提供担保
〔2〕1999 年 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 C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协商后,即向 C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成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C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 A 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归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当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
A 那么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责任
〔4〕2001 年 4 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