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摘 要 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关键词 海上货运 无单放货 损失 作者简介:林晓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091-02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发生的较多的争议之一。在海事审判当中无单放货的案件也比较常见。因金额也往往较大,很过国内货主因此遭受了巨额损失。 无单放货案件往往发生在 FOB 指定货的出口运输中。一般而言,此情形下,贸易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件为 FOB,国外买方委托其所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该国外货代指定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负责具体的订舱等事宜,随后该国内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或转交以该货主为托运人,国外货代为承运人的正本货代提单。 出口方委托其办理报关、制单等手续,其仅仅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的货代企业。而由于承运人为国外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与国外买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出现无单放货的几率较于其他情形更大。 一、关于起诉主体 一般情况下,货主同时作为托运人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体。此时,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作为权利人证明,同时提交货物被放行及货款损失的证据。然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托运人并非实际货主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呢? 托运人与货主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贸易代理人。若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托运人记载的是货代,则该货代往往会以自己的名义向货主签发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及实务操作来看,此时对货主来说,承运人是该货代。 若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仅仅是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则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