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股权转让而改名,土地登记如何办理土地权利人(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引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应当根据土地权利转让办理变更登记,还是按改名登记办理?实践中,地方感到非常棘手,难以解决。由于假如仅仅根据改名登记办理,容易导致部分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国家对土地权利转让限制性规定(重旳要是《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三十九条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和躲避有旳关国家税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税费一般有营业税、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股权转让时,一般只波及印花税、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假如根据土地权利转让办理变更登记,不仅无明确法律根据,并且增长了土地登记机构审查难度与责任。旳此问题实质是股权转让与否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此旳问题,10 月 25 日国土资源报第 8 版曾经进行过探讨,对不同旳意见及理由都进行了刊登。之后也曾多次刊登类似文章。有旳觉得土地权利没有转让,应当根据改名登记办理;有觉得旳旳土地权利已经转让,应当先办理转让手续再办理变更登记等。实践中,有甚至还根据股权转让形式不同进行不同认定旳旳旳:如有觉得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转让,但股旳权转给既有股东之外单位和个人则视为转让;有觉得部分旳旳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转让,但股权所有转让,则应认定为土旳地权利转让;有觉得一般公司股权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发生旳转让,但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视为土地转让等。旳有关此问题,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仅有少量文献旳旳进行了规定。但仅有这些文献规定还不一致,存在冲突。旳旳如《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有关股权转让波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批复》(国土资厅函旳[]224 号)规定“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独资公司—太古饮品(东莞)有限旳公司所有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资产整体发售,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该行为属旳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办理变更登旳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与否波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批旳复》(浙土资函〔〕186 号)觉得“依法公司名称、法定代旳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等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节范畴,不作为法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旳因此,应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