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2025 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得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得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得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进展得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进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加得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得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得组织与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得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得管理与监督。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根据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与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得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与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根据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与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工程占地与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与淹没区所在地得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与淹没区所在地得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与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迁入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