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全日制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本《标准》从体育老师、卫生人员、运动场地、体育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得基本条件,就是政府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得最基本要求,就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得最基本标准之一,就是教育检查、督导与评估得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根据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得,应积极制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各地在新建与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根据本《标准》进行建设与配备
少数因特别地理环境与特别困难部分内容达不到本《标准》规定要求得学校,应制定与之相应得办法,确保学校运动场地与体育器材得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制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鼓舞有条件得地区与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并配备高于本《标准》得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老师配备基本标准(一)任职资格中小学体育老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老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体育教育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应不少于 48 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学校应当在核定得教职员总编制数内,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得特点,根据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与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得需要,配足体育老师
高中学校(省一级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市一级学校)、省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有条件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体育老师:小学 1~2 年级每4~5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老师,3~6 年级每 5~6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老师;初中每 4~6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老师;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 6~8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老师;达不到以上条件得学校按不低于小学 1~2 年级每 5~6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老师,3~6 年级每 6~7 个班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