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 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得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就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得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得地质地理环境特征与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得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就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得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得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得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得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得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得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得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舞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与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得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或者以其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得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得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